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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7-03 13:45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字号:[ ]

第五条中国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和科研机构毕业生在泰国攻读学位的许可

5.1泰国高等院校可以根据各自的规定保留其决定录取资格、成绩和考试结果的权利。

5.2泰国政府指定相应机构根据规定认定中国申请者的资格和学历。需要获得由专业协会颁发并认定的专业证书,申请者必须达到该协会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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