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两国政府指定机构对外国文凭确认
根据中泰双方2007年5月签署的《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和学位的协定》的适用范围,已列入泰国政府认可的高等教育机构名录的所有有权授予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教育资质的高等教育机构、研究机构和中国政府承认的有高等学历教育资质和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所颁发的文凭、学位和证书,适用本协定。双方尊重各自高等教育机构的自主权并且尊重中泰两国政府指定机构对外国文凭确认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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